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捐赠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和受赠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捐赠,是指境内外校友、校内教职员工和学生及其所在单位(以下均称捐赠人)自愿向学校捐赠财物的行为。
二、捐赠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自愿无偿
三、学校接受捐赠的内容包括:
1.捐建(助)教学设施,捐献、捐建纪念性、标志性实物等;
2.捐资设立校友基金以及奖(助)学金等;
3.捐助专项事业发展;
4.捐赠图书资料以及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等;
5.对本校教育事业发展有益的其它捐赠。
四、党院办公室代表学校接受捐赠人的捐赠。捐赠人可以与学校就捐赠财物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学校接受捐赠货币和物品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学校设立专门账户,将捐赠财物登记造册。
五、捐赠方式及途径
1.由党院办公室提供捐赠登记表,以地区、学院、年级、班级或个人为单位进行登记,将捐款和登记表汇总到党院办公室,也可到党院办公室直接捐赠。
2.通过银行汇款,捐赠人应工整书写捐赠人的姓名、联系地址、电话、毕业年级、系别。
3.捐赠途径
银行转帐:收款单位: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桂林分行
银行帐号:20213301040002185
联系电话:0773-8998010。
备注:汇款时请注明校庆捐赠
捐赠物资:直接与党院办公室联系。
联系电话:0773-8998055,8998002。
六、学校将根据据捐赠人的意愿对捐赠财物进行使用,确需改变捐赠物的性质和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捐赠人有权了解其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和捐建(助)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情况,并提出建议。
七、党院办公室负责办理捐赠财物的相关手续。涉及境外财物的捐赠,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办理财物入境手续。
八、学校将定期对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捐赠人通报受赠财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九、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基金,受赠人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按照捐赠人意愿和基金用途,严格管理和使用,并定期向捐赠人报送资金结存情况。
对捐赠人捐资设立的奖(助)学金等,由学校组织专门人员在捐赠人指定的范围内进行评选。党院办公室派代表参加评选工作,负责及时向捐赠人报送评选相关材料。
捐赠人有权对基金的使用和奖项评选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异议。
十、对捐建(助)的工程项目,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
捐赠人单独捐建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的冠名。
十一、在征得捐赠人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将以下列方式致谢:
1.在学校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突出
贡献者,将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2.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授予适当的荣誉称
号;根据情况或者个人意愿,可将捐建的项目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可设立以捐赠人名称或姓名命名的奖(助)基金;对捐赠者颁发证书、纪念牌、纪念品,或者刻碑纪念。
十二、在捐赠过程中提供信息并筹资、引资成功,学校将视情况对在捐赠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党院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