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相关|南宁理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
校外实践教学是指学校统一组织的在校外开展的专业实践课及社会实践等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教学活动。为加强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强化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预防、避免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实践教学的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和《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和原则
(一) 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2.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 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管教结合、从严管理”的原则,切实把师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实践教学安全管理的组织
(一)全校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是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研处负责协调、监督与管理,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组织与管理本单位实践教学安全工作。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制定各专业实践安全管理细则,组建实习队,推选实习队长,指派有经验、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实践指导教师。
(三)在集中性实践教学过程中,实践指导教师是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学生实践过程进行全程监管管理,解决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实践教学过程安全管理的实施
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学校、二级学院和指导教师三级负责制。教研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后勤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学校负责协调管理该项工作,二级学院具体实施与管理。各二级学院领导监督和落实本单位实践教学环节安全工作,指导教师具体负责所指导学生实践教学活动期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一)学校职责
1.教研处负责制定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协调学校相关部门解决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教研处、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保卫处负责学生实践教学活动中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3.教研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各二级学院实践教学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和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二)二级学院职责
1.各二级学院负责制定各专业实践安全管理细则。
2.负责选派经验丰富的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审定实践教学工作计划、安排,督促、检查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集中组织赴校外实习基地、企事业单位、矿山、野外等处进行的实习,要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在实习前派教师到实习地点进行实地考察,了解安全情况,并根据实践地具体安全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3.负责对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指导教师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和动员工作,增强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安全、纪律教育及动员工作要求参加实践教学的全体教师和学生参加,并做好记录。对先开展实践教学活动后放假或先放假后开展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要提前统一组织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在回家或前往实践地途中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要求指导教师和辅导员每周定期与外出实习的学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加强联系,做好记录并汇报。以上工作可作为对指导教师和辅导员的考核项目。
4.负责分散实践教学活动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实践教学活动的具体情况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规定离校、返校的时间,并与学生定期保持联系。
5.要求参加校外实践学生签署《南宁理工学院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对学生个人联系到实践教学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的分散实践教学和学校指导教师不能全程跟踪指导的实践教学要特别强调安全教育和管理。实习队教师有责任、有义务将实习安排告知相关班级的辅导员,并与学生家长联系,方便家长及时了解学生校外实践情况。辅导员有责任、有义务联系学生,以便了解外出实习学生的思想和动向。
6.负责与校外实践教学单位就学生实践教学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事项进行协调与沟通,督促实践教学活动的负责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7.在实习学生发生严重纠纷或意外事故时,第一时间派出教师和辅导员前往事发地处理,并协助后勤保卫处、学生工作部(处)做好所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调查和后期处理。
(三)指导教师职责
1.校外专业实践教学应建立实习队,推选实习队长。实习队长负责全队的安全管理,每个实习分队或小组均应指定一名指导教师负责安全工作,同时根据情况对学生进行分组并指定若干名学生担任安全联络员,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安全工作。
2.在实践教学活动期间,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从严要求,教育学生时刻注意交通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产操作安全。指导教师要详细记录实践教学的全过程,填写《南宁理工学院实习指导(带队)教师工作手册》,并以身作则,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3.加强实践教学环节的用车和食宿管理,防止危害性极大的群死群伤重大事故(交通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火灾等)的发生。实践教学环节用车必须选择车况好、手续齐全的车辆,且要及时提醒司机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超载、不随意在马路边停车下人,严禁酒后驾车。
4.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实践教学活动的指导教师要组织和协调师生合理地处理突发事件,采取有效措施,安抚当事人和亲属避免事态扩大,并将事件详细情况及建议向部门领导汇报。
5.严格遵守突发事件上报制度,紧急、重要信息要及时、准确上报,对出现误报、瞒报和漏报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报关系依次为:学生、学生安全联络员→指导教师→实习队长→所在二级学院→学校。
6.对于学生个人联系到实践教学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进行的分散实践教学和学院指导教师不能全程跟踪指导的集中性实践教学,指导教师或管理人员要定期保持与学生所在实习单位和学生本人的联系,做好记录,以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7.实践教学活动结束后,实习队长要对实践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认真总结,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其中要涵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四)对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纪律的要求
1.学生是实践教学的主体。实践教学过程中对自己的行为负有安全责任和义务。
2.参加校外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要参加安全、纪律教育和动员工作,未参加的学生自行承担在实践教学工作中的一切行为及后果。
3.学生在校外进行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遵守学校实践教学安全纪律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公共设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保持大学生的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学院和实践单位的声誉。
4.学生参与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要严格听从指导教师或实践教学单位技术人员的安排与指挥,担任安全联络员的学生要严格履行指导教师交付的安全任务,配合指导教师做好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
5.学生有劳动或操作作业时,应提前接受学院或实习单位组织的相关技术培训,并严格遵守设备、设施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应首先阅读并理解使用说明书,注意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和设备,更不得擅自动用与实践教学活动无关的设备、仪器和车辆等。
6.到野外等特殊地方进行实践教学活动的学生,应按安全要求着装和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在指导老师或现场技术人员的带领下进行教学活动,严禁私自或单独活动。
7.严格遵守学校和实践教学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学校和实践单位的学术、技术、商业秘密等信息情报。
8.实践教学活动开展期间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原则上学生应在指导教师带领下统一行动,学生离队活动时必须向指导教师请假。不允许学生离队外宿,夜间不得单独外出活动。学生确有事要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指导教师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准假,并应结伴同行,按时返回,归队后必须向指导教师及时销假。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期间请假按《南宁理工学院学生学习管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
9.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不到水库、江、河、湖、海等地游泳、戏水;不带火源进入林地,不得放火烧荒;不到网吧、歌厅等场所从事与实践教学环节无关的活动;不搭乘非营运性车辆或手续不全、没有安全保证的营运车辆。
10.开展实践教学活动期间,不得组织与实践教学活动无关的一切活动。
11.学生个人联系到实习单位进行的分散实践教学和指导教师不能全程跟踪指导的集中性实践教学,学生个人必须以保证自身安全和实践教学质量为前提,安全管理以自我负责为主,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为辅的原则,将校外实践情况如实告知学生家长,并定期主动向所在二级学院指导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汇报实践活动开展情况,按要求返回学校。
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指导教师提出申请,指导教师向实习队长汇报,并由学生本人签署《南宁理工学院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其实习期间的安全问题由学生本人负责。
四、实践教学安全保证措施及安全责任
(一)凡参加校外实践教学的学生,由实习队长组织签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未签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拒绝其参加实习活动。如学生未签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而产生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因校外实习的不稳定性,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建议每个学生自行购买保险,学生如不愿意购买保险,则自身承担意外人生、财产安全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二)将指导教师实践安全管理工作计入工作考核,教师违反《南宁理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参照《南宁理工学院实验实训管理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试行)》与《南宁理工学院教学事故(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按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学生实践教学安全分计入实践教学总成绩。学生违反《南宁理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参照《南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按情节给予相应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实践教学期间,对统一住宿的学生要求进行晚点名。如有学生违反实践教学纪律,经教育不改者,在征得所在二级学院领导同意后,指导教师有权终止其教学,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五)实践教学期间,学生因下列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学校不承担责任:
1.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分散进行的实习,未按照要求执行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实践教学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践教学地点发生意外事故;
4.实践教学期满,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学校;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六)事件(事故)的处理流程
1.事件(事故)报告阶段
事件(事故)发生后,有关人员按照上报关系汇报。指导教师接到报告后应与辅导员第一时间赶赴事件(事故)现场,组织协调与救援,做好现场保护工作。并将事件详细调查情况、当事人诉求,向实习队长及部门领导汇报并给出处理方法的建议。
2.事件(事故)调查阶段
实践教学活动负责人应将突发事件情况 (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发生原因、现场处置措施、经验和教训、预防措施等)形成报告,及时报所在二级学院、教研处和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保卫处。由教研处、学生工作部(处)和后勤保卫处联合相关单位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查明事件(事故)的起因、经过。
3.事件(事故)处理阶段
事件(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件(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根据事件(事故)调查的结论,进行事件(事故)责任界定,并形成书面处理建议。在实习队不能处理相关事项时,由二级学院党总支领导和二级学院分管实践教学负责人与当事人或亲属接触,寻求解决方案,并经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后,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在以上步骤不能完全解决时,由二级学院院长协同学校领导或学生工作部(处)、后勤保卫处领导继续处理相关事项,执行学校的决定。
(七)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责任不落实、违章指挥、玩忽职守等造成师生严重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八)参与事件(事故)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积极配合事件(事故)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
(一)校外实训、实验(课程内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本规定其它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三)处理意外事件的差旅费用从实习经费中开支,其他费用经请示后从专项经费中支出。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教研处负责解释。原博文教(〔2015〕21号)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南宁理工学院学生校外实践教学安全责任书
实践教学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途径。为使实习达到预期目的,保证实习工作有领导、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学校和学生在安全责任方面达成下列共识,并签订以下安全责任书:
1.此次安全责任的主体是学生本人。
2.学生实习期间,要服从实习单位的领导,听从带队教师的指挥,严格遵守《南宁理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及实习队的有关规定。
3.学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遵守实习纪律,团结互助,不做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事。若发生打架斗殴等事件,将按校纪校规严肃处理。
4.实习期间,严禁下江、河、湖泊、水塘等游泳,严禁带火种上山,严禁酗酒,严禁乘坐无保险的私人营运车辆。
5.实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或实习队从事任何与实习无关的活动。不到有危险的地方去,不集体组织外出参观、游览。
6.要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发生特殊情况及时上报,不得拖延;自己联系实习单位的学生,应定期向辅导员和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
8. 实习期间,如有学生违反实习纪律,经教育不改者,指导教师有权终止实习,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9. 实习期间,建议学生自行购买相关保险。
本人已阅读并学习《南宁理工学院校外实践教学安全管理规定》,愿意全面遵照执行,如违反相关规定,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包括人身伤害事故),由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此安全责任书需经学生本人签字确认,交二级学院保留备查。
实习名称: 起止时间:
专业班级:
学生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