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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管理相关|南宁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来源:学生工作部 作者: 学生工作部 编辑:学生工作部 浏览: 3,667 发布时间:2022-09-29  打印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并加强普通高校以新的机制和模式试办独立学校管理的若干意见》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目前可授予工学、理学、管理学、经济学、文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领导全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各教学单位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负责本单位学士学位初审工作。

第二章    申请人资格审查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品行端正;

(二)较好地掌握本学科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在校学习期间,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考核合格,修够规定的学分,取得毕业资格;且所有必修课科目加权平均分≥70分。

加权平均分计算方法如下:

加权平均分=∑(单门课程总评成绩×单门课程学分)?∑课程总学分

有关加权平均分的计算说明如下:

1.计算加权平均分的课程为必修课和集中开设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2.采用五级记分制的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折算成百分制后再进行计算,其换算标准为:优-95分、良-85分、中-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40分。

第五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二)全部必修课程加权平均分成绩未达到70分者;

(三)毕业论文(设计)属剽窃或严重抄袭他人成果者;

(四)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期限未满者;

(五)毕业时按结业处理,未能取得毕业证书者。

第六条  已获得毕业资格,因第五条第(二)款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但取得研究生录取资格者;或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科技活动中取得以下成绩,表明学术水平确已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水平可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学位申请:

(一)以第一作者且我校为第一单位在国内核心期刊(以当年版《中文核心期刊目录》为准)发表本专业的学术论文(理工科1篇,其它2篇)或荣获省部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并具有个人证书者;

(二)在全国性的科技作品、科技发明、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等大赛中获国家级等级奖并具有个人证书者。

第七条 补授学士学位条件:

(一) 因第五条第(二)款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在校学习等时间),通过重新修读课程,全部必修课程加权平均分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

(二)因第五条第(五)款未获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的本科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含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在校学习等时间),通过重新修读不及格课程并申请参加考试,修够规定的学分,获得毕业资格,且全部必修课程加权平均分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

第三章    学位申请和授予   

第八条  申请期限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在每年6月受理学位申请和审批,其申报材料必须在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召开前一周提交。

如有需要,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提议,可临时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参会人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

第九条  学士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应届本科学生在毕业前三周由各教学单位提出毕业生的思想道德表现、历年学业成绩、毕业设计(论文)评语和成绩、有关考试、比赛证书复印件等材料,根据这些材料对照学士学位授予有关条款进行审查,并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和意见,经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查通过,填写《毕业生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送交教研处汇总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申请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将申请材料提交原所在教学单位,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审查通过,填写《补授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送交教研处汇总审核,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教研处提出的初审名单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参会成员(参会人员应达到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半数以上通过者,即被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条  获准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由教研处统一编制成册,南宁理工学院正式下文,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关于撤消学位的规定

学生在获得学位后,如发现其毕业设计(论文)属剽窃或抄袭他人成果者,或其评审材料弄虚作假者,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核实情况,并将核实结果及意见报教研处,由教研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做出撤消其学位的决定,并上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和国务院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学位授予异议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诉。

(一)对学士学位授予的过程和结果有异议者,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送交教研处。

(二)教研处将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委员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三)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异议事项做出最终处理决定。

第五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及其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7-15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主席由具有高级职称的学校负责人担任,委员主要从教学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从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科研方面专家中遴选组成。

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名单经院务会审核,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学校教研处负责。

第十四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由5-9人组成,每届任期3年。分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秘书1人,成员应当包括教学、研究人员等,教学人员应当从本校讲师以上教师中遴选。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主席必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主要协助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学士学位授予及管理办法;

(二)审查本学校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三)审查授予学士学位人员名单;

(四)处理本学校学士学位授予的争议和其它事项;

(五)研究和处理有关学士学位和学科建设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六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履行以下职责:

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按照学校学位授予、学位与学生教育工作的相关规定,在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学位授予及学校教育相关工作。

(一)审核本单位学位相关材料;

(二)通过本单位学位人员名单;

(三)作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作出撤销已授予学位的建议;

(五)完成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布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学士学位证书的生效日期,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开始。

第十八条  本细则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执行,报广西壮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备案。在实施过程中,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相抵触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于南宁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南宁理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南宁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暂行)》(博文教【2012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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