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管理相关|南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我校制度建设与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一步规范教学管理,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的通知》(桂教学生〔2016〕6号)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转专业申请条件
第二条 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原则上应该在录取专业学习。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某项突出专长(须提供证明材料),对所申请转入专业具有浓厚的兴趣并具有一定的基础,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三)复学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因原专业停招而不转专业则无法学习者;
(四)学校确认该生学习认真,但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五)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者。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艺术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者;
(二)五年制专业转入四年制专业者;
(三)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四)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五)应作退学处理者;
(六)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者;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八)教育部、教育厅等相关规定不允许转专业者。
第四条 符合转专业要求的学生,在校期间有一次申请转专业的机会。
三、转专业办理程序
第五条 转专业工作在每年春季学期进行,其它时间概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学校发布通知为准。
第六条 符合转专业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需家长签字同意),同时网上下载《南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进行填写,然后将转专业相关材料提交至转出二级学院审核,转出二级学院审核通过后,将学生转专业材料提交给转入二级学院。
第七条 转入二级学院收到学生转专业材料后,根据学生成绩、专业教学条件、转入专业与转出专业的匹配度等情况,确定是否受理学生转入。确定受理名单后,转入二级学院确定考核方式,并告知学生,然后再对学生进行考核。考核方式由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情况自行决定,但要做好考核记录和建档工作,留存备查。
第八条 转入二级学院根据学生的考核成绩,择优选拔,确定同意转入学生名单,汇总后报教研处审核后,提交分管校长批准,并呈送学校院务会审议。教研处将审批结果通过学校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学校正式发文公布转专业结果,并上报教育厅。
第九条 学生接到转专业结果通知后,一周内到转出二级学院领取转专业手续单,并办理相关转专业手续;学校各有关部门做好学生的转出或转入工作。所有手续应在学期结束前完成。
四、其他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费,并执行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按照转入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审核毕业资格。
第十一条 在原专业获得的课程学分(含集中性实践教学环节)按照课程认定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于不需认定且不及格课程申请课程删除,以避免造成不及格学分累加,影响到学籍处理,并在课程开课学期办理补修、免修、重修等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学校批准其转入另一个专业前,应参加原专业的学习及其一切活动。无故旷课、旷考或有其他违纪行为者,除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处理外,同时取消其转专业资格。
第十三条 申请转专业未获批准的学生,按原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继续修读。
第十四条 除第二条以外的其他特殊原因转专业者,需由教学工作委员会审议决定。
五、附 则
第十五条 本项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要求进行,并接受全校师生的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研处负责解释,原转专业管理办法废止。
附表1
南宁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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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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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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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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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所在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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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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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转入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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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专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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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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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转专业的学年学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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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申请转入 学院 专业 年级
学习,原因如下(摘要):
本人承诺:本人所填报内容完全属实,愿意承担因事实不符所必需承担的责任。关于转专业的意愿已经与家长达成一致,愿意承担相关义务与责任。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要求:本表需另附学生书面申请书以及家长署名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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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学院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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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入学院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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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处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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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校长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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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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