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南宁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切实发挥国家助学金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中的作用,激励广大学生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校根据《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财教〔2014〕130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的是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及建档立卡贫困户学生。
(二)资助标准为一等助学金每生每年4300元,二等助学金每生每年23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当学年度无因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纪律处分,或因旷课、早退、晚归、晚点名不到、宿舍卫生不合格、不按时就寝等原因受到两次二级学院以上通报的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拾金不昧,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礼貌待人;
(四)勤俭节约,生活俭朴,无铺张浪费行为;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五)通过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全面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和评定工作。
第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政府奖学金。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动员,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于每年九月向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南宁理工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二)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分配的奖助名额和经费预算组织各班级组建班级评议小组,由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并将结果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到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在二级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三)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汇总审核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组织评审,并将名单在校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学校在国家助学金评审结束并收到国家助学金下拨资金后,按学期分两次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第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桂财教〔2014〕130号文件,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学校及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家庭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对于公示期间反映的申请、评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其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重新审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属实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合理使用助学金,用以改善本人的学习生活条件,获得助学金的学生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除取消其获资助资格、追返助学金外,另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关纪律处分:
(一)经举报查实存在滥用助学金的行为或与贫困生身份不符的消费行为;
(二)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
(三)被认定有恶意欠费行为。
第十三条 加强受助学生异动管理,对于因入伍服兵役、退学、转学、休学、开除、死亡等原因不继续在校学习的受助学生,或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学校处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等纪律处分的受助学生,学校应根据受助学生异动情况取消其受助资格,停止其资助资金发放,对于未及时停止资助资金发放的,应追返资助资金。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资助。
第十四条 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试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依据《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桂财教〔2014〕130号)文件进行编写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