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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来源:学生工作部 作者: 编辑: 浏览: 2,505 发布时间:2012-12-05  打印

南宁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克服困难、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校根据《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桂财教〔2007〕97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1.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的是我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当学年度获三等及以上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2.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维护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认定,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当学年度获校级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三章 评审办法与程序

第五条  评审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程序

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认定的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将评定名额分配到二级学院。

2.各二级学院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告知全体学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南宁理工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上交给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3.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家庭经济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申请人通过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并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在二级学院部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初审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初审材料汇总整理核定后,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在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及发放通知后,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帐户,并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

第八条  对于公示期间反映的申请、评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其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重新审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属实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1.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当年国家助学金的评选资格;

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受奖励学生要把奖学金用在学习、生活上,不得用于大吃大喝,购买非日常学习生活用品。对违反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停发并收回奖学金。

第五章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评审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依据《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桂财教〔2007〕97号)文件进行编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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