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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理工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来源:学生工作部 作者: 编辑: 浏览: 2,129 发布时间:2012-12-05  打印

南宁理工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奖学金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品学优良的全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 资助对象、标准及申请条件

第三条  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校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政府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五条  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优良;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

(三)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并获得当年度校级二等及以上奖学金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获自治区级和校级奖励的学,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三章 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六条  评审办法

(一)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二)申请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奖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奖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校根据教育厅下达的政府奖学金名额按照各二级学院学生人数比例,将评定名额分配到二级学院。

(二)各二级学院将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告知全体学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南宁理工学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上交给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三)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申请人通过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并在班级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二级学院进行初审,在二级学院部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初审材料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四)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二级学院提交的初审材料汇总整理核定后,在学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厅审核。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  学校在收到政府奖学金下拨资金及发放通知后,将政府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帐户,并向获得政府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

第八条  对于公示期间反映的申请、评审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根据其性质会同相关单位予以重新审查,对违反本管理办法的情况属实者,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一)学生本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其当年人民政府奖学金的评选资格;

(二)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条  学校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10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人民政府奖学金相关评审规定同时废止。

第十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教2007〕1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7〕49号)文件进行编写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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