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网电子公告类栏目安全管理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和教育部《高等学校计算机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切实加强我校校园网信息安全的管理,规范电子公告类栏目信息发布行为,促进学校网络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定。
一、规定所称电子公告类栏目,是指在校园网上开办的网上用户可以公开发表信息的各类栏目,包括BBS、论坛、留言版、聊天室、个人主页、讨论区、文件传输(包括ftp)等交互性栏目。
二、由学校党政办公室牵头,组织学工处、图文信息中心等部门进行网络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与发布行为检查,落实有关网络电子公告服务的法律法规,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三、校属各单位、部门或个人计划开设电子公告类栏目的,须报请学校党政办公室审批,并到图文信息中心办理专项备案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四、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站务管理人员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类栏目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网络地址。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五、电子公告类栏目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级学校相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六、电子公告类栏目用户还应当遵守学校有关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损害学校或单位声誉和利益、破坏学校或单位安定团结的内容。电子公告类栏目服务站点未履行本规定的,由学校图文信息中心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该站点,责令其整顿;对拒不执行的,关闭该站点。
七、学校教职工或学生在电子公告类栏目中制作、复制、发布本规定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学校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纪律处分;后果严重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规定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