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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借阅与赔偿制度

作者: nnlgxy   发表时间:2019-01-12 14:24:01   访问量:12818   打印

一、凡本校师生持校园卡(一卡通)、学生证、借书证,均可借阅图书。以上证件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暂停证件持有人借书权限一周,并按规定处以罚款5元。

二、借书量:教职工每证借书量不超过30册,本科生不超过20册。

三、借书期限:教职工为90天,本科生为35天。借阅期满可续借1次,教职工及本科生续借期限均为15天。

四、读者应按期归还或续借所借图书。如所借图书逾期,则从逾期当日起计算逾期费,每册每天0.1元;如逾期费累计至4.00元时,将暂停该读者的借阅权,直至交清逾期费为止。如所借图书到期时恰逢寒暑假,不计逾期费。

五、遇有特殊需要时,图文信息中心有权随时催还借出的图书。

六、校园卡、学生证、借阅证一旦遗失,失主应立即到相应发卡(证)机构挂失并补办,挂失前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原持证人负责。

七、教职工调离本校、学生毕业、结业或其他原因离校,应还清所有未还图书及欠款,再办理离校手续。

八、 凡在本中心图书馆借阅的各类文献(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光盘等)出现污损、损坏、丢失等情况,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污损文献的处理

在图书文献上加注、批点、勾划、答题、卷折、污渍、撕页等行为都被视为污损文献。

1. 读者在借阅书刊资料时,应仔细检查所借的书刊资料,如发现有以上污损情况时,应立即向本中心图书馆声明,否则,在还书后发现有污损情况,由当前借阅者负责。

2. 若图书污损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的,按每页1元赔偿。

3. 若图书污损需经加工修补后才能流通的,应由借阅者本人或本中心代为修理,并处以每册5元罚款。由此产生的修补费由借阅者负担。

4. 若故意拆散、撕页、撕毁、弄脏图书,损坏较严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应赔偿与原书书名、著者、出版社相同的版本的图书;不能赔偿与原版本图书时,按遗失图书处理条款执行,原书留存图书馆。

5. 撕毁或污损书中机读条码并造成条码无法使用者,按每条2元罚款;有意涂改或更换机读条码者,按每册10元罚款,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报请有关部门进行纪律处分。

(二)遗失图书文献的处理

图书文献遗失,要求赔偿与原书书名、著者、出版社相同的版本或经本中心同意的新版本图书,否则,按以下规定金额赔偿:

1. 遗失2000年以后出版发行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遗失1990-1999年出版发行的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遗失1990年以前出版发行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2. 遗失无法补充购买的单本图书或珍贵中外文图书资料,按原价的15-20倍赔偿。

3. 遗失多卷、多册(含丛书)图书的其中某一部分,分两种情况确定原书价:a.如遗失部分有标价的,则以该部分的标价为原书价;b.遗失部分无单独标价的,则以全套书价为原书价。赔偿金额参照上述12项的相应倍率规定计算。

4. 遗失某一期报刊杂志,按年度合订本总价赔偿;遗失、污损合订本的,按年度合订本总价的3-5倍并加装订费赔偿。

5. 如遗失无明码标价的书刊,由本中心根据版本、页数等酌定基本价后再以此价的3-5倍赔偿。

(三)盗窃图书文献的处理

1. 故意更换或撕毁书名页,按盗窃图书资料处理。

2. 用他人遗失的校园卡、学生证、借阅证冒借图书者,一经查出,均按盗窃图书论处。

3. 偷窃图书文献,一经发现,按所偷窃图书文献价格的10倍进行罚款,同时停止该读者借阅图书文献6个月;并予以批评教育、报请有关部门进行纪律处分。

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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