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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作者: nnlgxy   发表时间:2018-10-17 10:17:10   访问量:7811   打印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根据《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和《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图文信息中心实际情况,特制定实验室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一、学院的一切教学物资均属学校资产。各实验员必须自觉爱护,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学校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严禁私自处置,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私自处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凡因责任事故造成物资设备损坏、丢失的,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应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态度和认识及损坏价值的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责任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免于赔偿,责令赔偿损坏价值的一部分、全部或加倍赔偿,直至给予行政处分等。

      三、由于以下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坏;

      2、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实难于避免的;

      3、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4、经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或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所限,尽管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失;

      5、由于意外事故或因客观条件的变化,且缺少事先预料的必要防护条件,经过了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6、因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坏。

四、属于下列情况,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1、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2、凡是在使用管理中,一贯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因偶尔疏忽,以致造成损失的;

      3、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且能主动如实报告,态度较好的;

      4、因工作性质所致,需经常移动而造成易碎、易损的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的损坏,且所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

      五、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严重者要加重处罚:

1、尚未掌握操作规程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不听从指挥,不按照操作规程,违反基本的安全常识,擅自使用、移动、拆卸实验设备而造成损坏者;

      2、工作失职,粗心大意,玩忽职守及多次违章、屡教不改致使实验设备损坏者;

      3、器材及设施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或事故前兆,未及时报告和采取相应措施而继续使用酿成事故者;

      4、因违反管理制度,未履行必要的审批和登记手续,私自携出工作场所(实验室、办公室等)自用或借予他人而遗失者;未造成损失者,要按日收取折旧费;

      5、因管理不善、工作失职、不负责任、实验员管理不当而造成失窃的;

      6、因其它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六、下列情况除责令加倍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1、一贯不爱护设备器材、造成损失的;

      2、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失的;

      3、以破坏实验设备为目的的恶意损坏造成损失的;

      4、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5、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

      七、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遗失应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不致使设备报废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计算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4、因局部损坏或遗失零配件而致使整机报废的,应根据整机的新旧程度折价计算;

      5、仪器设备的损坏、遗失的赔偿计价,应根据新旧程度折价计算。仪器设备、器材以财务处账面计损折旧后的净值为依据,一年递减原值的10%–20%计算。

八、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赔偿金额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

      1、折旧办法:

      折旧率的规定:微机类(含零部件)每年折旧15%,电子仪器设备类每年折旧10%,其他类别每年折旧5%

      所有仪器设备在计算赔偿金额时,总折旧一般不得超过80%,价值一万元以上的设备折旧可到90%,若有特殊情况则需报告主管院领导审批;

      2、决定折旧率和计算损失金额的工作由学院资产处会同财务处进行。

      九、损坏丢失实验设备的责任事故,如实行实验员早晚轮班制,根据事故发生的时间由当日的早/晚班人员负责,并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态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费;如因早晚班实验员在交接班时未就发现的安全隐患交接清楚而引发的实验设备损坏或丢失,则未交接清楚的一方需负主要责任并依据以上相应的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如实行实验员正常上下班制(非早晚班轮班制度),且由于实验员管理不当、工作失职、脱岗等原因导致的损坏或丢失,则由该实验员负主要责任并依照以上的相关处罚措施进行处罚;

      十、学生在上实验课时,如因实验任课教师在仪器设备使用中,没有事先教授学生使用方法、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而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者,实验任课教师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一、实验室员对设备和器材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已口头或书面向有关领导提出改进建议,因领导未能及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而造成损失的,有关领导应负有一定责任。

      十二、未经中心负责人批准,擅自将实验设备借出实验室或挪作私用,除应立即追回外,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作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

      十三、处理程序和权限:

处理程序:

      (1)损坏、丢失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查明情况和原因,并立即逐级上报。

      (2)当发生除恶意损坏外的其它损坏事故后,需要赔偿时,责任人应及时向实验教师或实验员报告并填报《设备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报损表》,同时上报图文信息中心负责人。实验员及图文信息中心负责人应及时查明愿因、写明经过,提出处理意见后上报资产处。

      (3)当发生丢失、恶意损坏事故后,实验员应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后勤保卫处、资产中心,对破坏现场的有关人员要追查责任,对事故的性质和损失进行认定,并决定设备折旧率和计算损失金额。

      (4)由资产中心开出赔偿通知单,由赔偿责任人到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赔偿金由学校统一管理,用于实验室的设备购置。数额较大的,由当事人与财务处协商分期交款。

      (5)资产管理员会同资产处根据交款单注销其固定资产登记。

      (6)如经多次督促仍无故拖延不缴纳赔偿金,将按照学院相关要求采取适当行政处罚措施。

      (7)对于不能按期交赔偿费的学生,将根据学校相关管理规定不予给学业成绩。

处理权限:

1)损失500元以下(含500元)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实验设备的损坏、遗失,由资产管理员协同中心负责人根据本管理办法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部审核,报主管副院长审批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程序中的第四小点实施;

2)单价5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固定资产)的损坏和遗失,由资产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鉴定,根据损失情况提出处理意见,由主管副校长审批并按照第十三条处理程序中的第四小点实施。

      十四、本办法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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