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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理工学院基建工程管理办法

来源:基建办公室 作者: 基建办公室 编辑:基建办公室 浏览: 4,161 发布时间:2018-10-29  打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基本建设工程管理,保证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基建工程项目,包括教学科研用房、公共辅助用房、生活福利用房、大型基本配套设施及室外工程(给排水、共暖、供气、电力、通讯、道路、景观和绿化)等基本工程项目。

第三条 建设工程由基建办依据本制度进行管理,自觉接受纪检、审计相关检查与监督。

第二章 法治管理依据

第四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五条 行政法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部门规章依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必须满足以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章 工程项目的立项与可行性研究

第七条  基建办应按照学校发展规划,提出拟建项目的相关意见,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建设地点、规模、功能、标准、投资估算等进行论证,形成项目建设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经批准后,由基建办组织编写立项申请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四章 工程项目的招标

第九条 学校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应按照招标工作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工程招标。

第五章 工程项目的设计管理

第十条 基建办在委托设计前,必须编写完整的项目设计任务书,内容包括:工程地点、工程条件、工程规模、工程方案要求、投资估算等。设计任务书应当依据批准的立项文件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相关要求编制,并向设计单位提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设计单位完成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后,基建办应及时向学校汇报,经审批后执行。初步设计报告一经确定,一般情况下不宜作较大的变动。

第十二条 基建办认真组织施工图设计、专家会审及施工图审查等工作。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第六章 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基建办应做好工程开工的一切准备工作,包括:

1.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2.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4.施工单位已经确定。

5.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

6.按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基建办必须按基建工程项目指定现场代表,现场代表必须具备相应的业务素质和组织协调能力、项目管理工作经验,并明确其对所承担工程项目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条 现场代表在施工过程中,应当对整个项目实行投资、质量、进度的目标管理,并做好与项目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施工应保证工程质量和合同工期。对于时间紧迫的特殊项目,也应按照规定工期按质按量施工,避免任意缩短工期。

第十七条 对于实际投资超过预算的工程项目,基建办应及时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说明超支原因及必要的改进措施,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施工验收规范、质量验收标准和强制性标准组织建设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隐蔽验收,材料实验和检验、复试。未按规定进行实验、检验和复试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未进行隐蔽验收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九条  基建办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竣工验收须符合建设部相关规定。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七章 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二十一条 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二十二条 基建办在编制或审核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八章 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实施过程中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对建设项目投资进行全面、系统、科学、有效地管理,项目开工前,基建办应组织全面论证、科学设计,使工程设计完整,图纸齐全,尽可能避免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和签证。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审核由造价公司出具的工程预算,编制较小的改建或维修工程项目工程预算。

第二十五条 工程竣工后,督促承包单位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竣工结算书先由基建办进行初审。对工程结算书中明显不合理收费或工程量、材料单价错误,基建办应要求施工单位重新调整结算。

第二十六条  基建办对承包单位调整后的工程决算书进行审核后,配合委托的造价公司对项目进行结算审核,完成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基建办将工程结算审计报告上报审核,并依据最终审计结果,及时办理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手续。

第九章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八条 依据《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提交文件:

1.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4.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十章 工程交接与质量保修

第二十九条 基建办组织学校相关单位进行使用交接,交付使用部门管理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基建办与工程承包单位签定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承包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十一章 农民工工资监督

第三十一条 监督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严格监督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使用以及妥善保管。工程款支付时按指定比例支付到农民工专用账户,保障民工工资发放。

第三十二条 督促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现场项目部配置劳资专管员,加强对分包单位农民工实名制及农民工工资支付表真实性等的审查。

第三十三条 督促施工单位按时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时按指定比例支付到农民工专用账户,保障民工工资发放。

第十二章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基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一八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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