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理工大学博文管理学院商业街店面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商业街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签订的各项管理规定。商品明码标价,亮证亮照经营。严禁经销违禁物品,严禁向学
生出售瓶装白酒、红酒、啤酒等各类酒制品,严禁向学生出售各类香烟,严禁为学生提供抽烟、喝酒场所。
第二条 营业期间,所有营业人员不得在商业街公共场所内酗酒、吸烟、打牌、划拳,杜绝一切不文明行为。
第三条 经营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做到文明经商、礼貌待客,严禁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主动向消费者出具售货凭证或信誉卡,维护商业
街的整体信誉。
第四条 经营方因商品质量问题与顾客发生的纠纷,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协商解决。遇到纠纷时应主动与对方到后勤部门协调处理。
第五条 经营方不得使用大音量收音机、扩音器等音响设备,不得乱张贴、乱悬挂、站凳经营、雇请媒子、高声叫卖,不得吵闹、追逐、打
闹。
第六条 经营场地的商铺,以门框为界,禁止在界外陈列商品,摆放商品展示模特儿(架)和其它有碍商业街整洁、影响通行的物品。
第七条 经营方需严格遵守整个商业街的营业时间规定,不得晚于23:00闭门打烊。
第八条 经营方应准确无误地将家庭固定电话、手机号及通讯地址等联系方式应在学校相关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经营方应保管好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汽油、鞭炮等)违禁物品。禁止在商业街内打架斗殴、无理取闹。
第十条 各经营方必须做好本商铺防火、防盗、防扒、防骗、防恶性案件和自然灾害的自防工作,闭市和歇业时要收管好货物并锁好门窗。不
得允许任何闲杂人员进入,因此造成一切经济损失由经营者承担。
第十一条 经营方捉获违法分子不得自行处置,应及时通知并移交保卫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经营方有协助国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权的义务,不得有阻挠国家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作伪证等违法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方要做好门前三包:包门前卫生,包门前秩序,包门前容貌。禁止随地吐痰,乱扔瓜皮纸屑,乱倒污水,乱扔包装物,乱扔食
品盒残渣等杂物和有损清洁卫生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方不得擅自撕扯、涂污、毁损商业街设置的封条、通知、宣传、告示,不得损坏、移动商业街设置的各种告示、警示牌、导向
牌。
第十五条 商业街经营方须爱护送配电及照明设施,不得私自开关各电源、动力装置以免造成损坏。
第十六条 经营方严禁携带各种宠物、家禽等进出商业街。
第十七条 经营方依照规定,须按时缴纳各项应付费用,不得拖欠。
第十八条 经营方家属、来访客人、雇用的临工(如营业员、搬运工、保姆等)违反本规定的,概由经营方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有法律效力,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若经营方违反规定,将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