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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食服务中心食品卫生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后勤管理部 作者: 编辑: 浏览: 3,427 发布时间:2012-04-13  打印
第一条  为加强食堂卫生管理,预防食堂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和《食品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依据卫生部规定的《学校食物中毒学校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特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饮食服务中心在学院后勤管理部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中心设立专职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食品卫生安全,以及相关政策、措施及制度的落实,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饮食服务中心对食堂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定期检查,禁止“三无”产品出现。
第三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食堂主管是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饮食服务中心应对食堂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非相关人员进入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仓库等,严防投毒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第五条  发生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事件,食堂主管应立即到现场进行指挥,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饮食服务中心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积极配合调查、处理。
第六条  对于饮食工作各级责任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相关的责任:
(一)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食堂主管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饮食服务中心及监督员对食堂卫生安全进行管理和检查、自查的;
2、发现食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不及时传达上级及饮食服务中心有关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和相关规定,造成工作出现失误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上级管理领导的;
5、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用不正当手段私自购买食品的;
8、员工上岗不持有有效健康证的;
9、不按照食品卫生法及卫生“五四”要求进行验收、加工、生产、销售的;
(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厨师、服务员的责任;
1、使用、加工、出售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2、发现食品原料有问题不上报食堂主任,造成不良后果的;
3、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未办理健康证上岗的。
(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学院后勤管理部追究采供班责任;
1、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或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2、把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推销给食堂的
3、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四)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报学院后勤管理部追究仓库保管员的责任;
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第八条   责任及处分
1、由于工作不负责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给学校和就餐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或不良后果的,按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生产经营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构成犯罪的,报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或者对患者有疾病不得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人员,不按规定调离、拒不改正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开除等处分。
 
 
 
 
 
后勤管理部饮食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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