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理工学院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更好地发挥信访举报在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察机关监督执法工作规定》《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关于依纪依法规范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供所需要的工作经费、办公条件等,为工作人员开展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提供工作支持。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充分体现政治性,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
(二)坚持严格规范问题线索处置程序,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和责任追究制。
(三)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党规党纪、政策法规为准绳,把握政策、宽严相济,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四)坚持保护合法权益,对不实问题及时澄清。讲究方法、注重效果,保护教职员工干事创业积极性。
(五)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信访件办理各环节的监督与制约。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由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贯彻落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有关规定和任务要求;
(二)按照规定受理检举、控告、批评、建议和申诉;
(三)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党委、纪委交办的信访举报事项;
(四)根据信访举报的内容,向学校内有关部门交办、转办信访举报事项,并督促、检查其办理情况;
(五)分析信访举报的情况和问题,按规定程序向领导、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提供重要信访信息;
(六)研究解决信访举报事项,实施信访监督;
(七)定期统计、报送信访举报有关数据;
(八)对信访材料按规定整理、归档。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室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
(一)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校廉洁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以及纪检监察部门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四)群众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和咨询等;
(五)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举报事项。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的信访举报工作包括信访举报受理和信访举报办理两个方面。
(一)信访举报受理,是指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职责和干部管理权限受理。
(二)信访举报办理,是指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的信访举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受理登记、呈批、调查、处理、办结、反馈等程序。
第二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受理
第七条 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通过多种渠道,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工作程序;设有固定的接待群众举报的场所,设立举报电话、举报信箱和网上举报电子信箱等。
第八条 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指定专人经办信访举报日常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信访举报事项。受理时,承办人员填写学校《信访工作审批单》,对信访举报统一登记,建立台账。
第九条 实行首接来访责任制。按岗位职责或者被指定办理信访事项的首位工作人员为首办责任人,要确保反映的问题有人接、有人管,并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处置到位。
第十条 对群访或重要举报、突发事件、紧急情况应立即报告,妥善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事件。
第十一条 在受理过程中,承办人员要认真仔细审阅信访材料,如实做好电话、接访记录。要明了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要着重了解被检举和被控告人的自然情况、检举和控告的主要问题;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自然情况,包括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
(一)信函受理。信函包括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收到的、上级部门、校领导转来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收到信函要及时拆阅,并做好登记。拆封时要保证信函的完整,阅办、存档时要将信封附在后面。
(二)来访受理。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时,应有2人以上(含2人)工作人员接待来访者并耐心听取举报人的控告和申诉。工作人员应对来访者姓名、单位、来访目的和主要诉求等作必要的接访记录。携带材料的可先查看材料,谈话时应鼓励来访人把所反映的问题讲清楚,并对来访者的陈述作必要的记录,记录内容应请来访人核实签字,并告知处理原则和程序。
(三)电话受理。举报人以电话方式进行举报的,应询问其姓名及联系方式,如实做好电话记录,并做好登记。如必要,应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四)电子邮件、短信等通讯方式举报的受理。应将举报内容整理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
(五)上级信访部门通过广西信访系统等方式转办的信访件,应按要求及时登记、呈报。
第十二条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将受理情况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不受理的情形:
(一)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二)对不属于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其中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
(三)对就同一问题重复信访的,可向信访人说明信访问题正在处理中,不予受理。
(四)已有复核意见的投诉请求,可不予受理。
第三章 信访举报事项的办理
第十四条 对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举报事项,由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办理。
核查工作人员(核查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资料和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等。
需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应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谈话过程形成工作记录,谈话后可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请示审批制度,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信访举报,按下列情况呈报领导批示:
(一)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上级纪委监委受理的,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于收到信访件5个工作日内,上报上级纪委监委。
(二)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中层干部问题的,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并报校党委书记。
(三)反映学校其他教职员工有关问题的,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
(四)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上级领导批转的、要求上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件,报校纪委书记阅批。
(五)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受理的申诉和意见建议,报校纪委书记阅批。
(六)反映问题情况紧急、事关重大以及多人集体上访的,应立即呈报校党委书记、分管问题涉及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及校纪委书记,尽快研究处理意见。
(七)不属于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受理范围的信访事项,可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及理由,报校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阅批。
第十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统计分析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处置的数据,按有关规定向上级纪委监委报送信访举报的统计表和信息登记表等;分析信访举报数据,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反映信访举报中发现的普遍性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十七条 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对受理范围内的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研判,提出处置建议,呈校纪委书记阅批。
(一)反映涉嫌违反党纪国法、贪污受贿等重要问题,线索清楚、具体,具备核实条件的,由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组织进行初步核实。
(二)反映问题案情单一、线索清楚、短时间内可以查结的问题,或情况紧急、突发性集体上访、侵害群众切身利益,需要尽快查清的问题,由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谈话、函询或初步核实等方式直接办理。
(三)反映学校党委管理的中层领导干部的一般性或笼统、不具体的问题,由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通过谈话、函询或委托职能部门协助核实等方式直接办理。
(四)反映一般干部和普通教职工的一般性问题,可采取委托二级单位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等方式,必要时由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直接办理。
(五)反映问题线索笼统,没有具体事实,无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件,经校纪委书记同意后,予以了结。
第十八条 经初步核实党员涉嫌严重违反党纪政纪、贪污受贿的重要信访举报件,需立案调查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负有按业务分工承办信访举报事项的责任。承办部门或单位查办信访举报,通过分析问题组织实施调查并撰写报告,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向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回复办理结果。
(一)学校各部门、二级学院办理信访举报事项,应按《信访工作审批单》阅批意见办理。对于一般性的问题,可由承办部门或二级学院酌情处理;重要问题由承办部门或二级学院及时将核查情况和结果上报。
(二)对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查处并报结果的信访举报事项,承办部门或二级学院应按《信访工作审批单》要求办理时限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可以延长办理期限,但总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不能如期办结并报送结果的,要书面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
(三)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应对承办部门或单位给予必要的协助,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对于即将到期且尚未报送查处结果的,可采取电话、发函等方式进行督办;到期未报结果的,应督促有关负责人说明理由并尽快组织办理;对无故拖延的,可对有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第二十条 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部门和二级单位上报的调查结果,应进行认真审核,对上报结果没有异议的,报经校纪委书记批准后予以了结;对上报结果有异议,经校纪委书记或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通知承办部门或单位补充调查或重新处理,在规定时限内向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报送办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对实名举报的调查和处理结果,按照“谁承办、谁反馈”的原则,具体承办人员在信访举报件办理作出结论后1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信访举报人。对于举报人不满意处理结论的,认真分析研究,视情况补充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再次向举报人反馈。同时做好释法析理工作,认真疏导,力争停诉息访。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纪委监委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并要求报告调查处理结果的信访件,由承办部门起草调查报告(或回复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报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校纪委书记审阅后报送。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信访件,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第二十三条 信访举报事项处理完毕后,要将信访举报的文字材料和调查形成的材料进行整理,做好信访举报件的结案、归档工作。
第四章 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第二十四条 加强学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内部监督制约。规范工作程序,涉嫌违反党纪国法、贪污受贿的重要信访案件,核查工作必须2人以上办理,处罚或处分决定须经校纪委集体研究决定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存好信访举报涉密材料;不得将信访举报内容和举报人身份泄露给被举报人;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和销毁;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信访举报材料,因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相关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举报人身份的内容。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情况下进行。信访举报件和调查材料应妥善保管,网络举报信箱密码、钥匙实行专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实行回避制度。承办人员与正在处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是被举报人或信访举报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信访举报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有关工作人员回避的,纪检监察部门应作出回避决定。
第二十七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分清责任,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举报人提出信访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信访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影响学校正常工作秩序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信访举报相关人员权利保障
第二十八条 保障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人合法权利。畅通受理、办理、反映、反馈渠道,严禁对信访举报人压制、歧视、刁难。严肃查处侵犯信访举报人民主权利的行为,对打击报复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按规定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保障被检举、控告人合法权利。认真对待被检举、控告人的解释或说明,重视被检举、控告人对承办人员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对未经调查或正在调查处理的举报内容,不得泄漏和扩散。对经调查未发现被检举、控告人有违纪问题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是非,消除影响。对诬告者要严格依纪依法予以惩处。
第三十条 保障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对以诬告、恐吓、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正常开展信访案件办理工作或事后打击报复者应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若有与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纪委(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