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理工学院董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办学机制,特成立南宁理工学院董事会。
第二条 南宁理工学院董事会是南宁理工学院最高决策机构。南宁理工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二章 宗 旨
第三条 建立和发展学院与董事单位的长期、全面、稳定、紧密的合作关系;以人才培养、科技合作和产业合作为载体,在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基础上,面向市场参与竞争,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
第三章 组 织
第四条 董事会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7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主办方产生;董事由董事单位推荐,董事会议通过产生。董事会成员应品行良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代表由举办者委派,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董事会成员因故不便继续在董事会工作时,该董事单位可决定由他人替代,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南宁理工学院董事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南宁理工学院党政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全体会议开展工作。董事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特殊情况下董事长有权召开董事会议。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南宁理工学院董事会的权利: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审定、修改学院章程,审议批准学校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议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审议学校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支出等“三重一大”事项。
(五)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学校的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批校长提出的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七)审批校长提出的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八)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的方案。
(九)决定董事会成员的变更与成员在董事会中职务的变更。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南宁理工学院董事会的义务:
(一)协助学院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荐有实践经验的领导干部专家来院兼课或者担任客座教授,为学院师生参与调研和实习提供条件和有关信息。有条件的董事单位,帮助学院建立教学实习基地,促进人才素质的提高。
(二)向社会各界宣传南宁理工学院。
(三)筹集资金,为南宁理工学院的发展提供支持与帮助。
第九条 董事长主要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提请董事会决定聘任、解聘学校校长。
(三)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四)代表学校或授权校长签署经董事会决议的文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授权其他董事代行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会议,须有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为有效,董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1人1票制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董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讨论学校重大事项时须经及2/3以上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形成书面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并注明是否同意的意见。因特殊原因,缺席会议的董事会成员可书面委托他人出席会议,委托书应载明被委托人、委托事项、对会议讨论事项的意见等内容。
(五)董事会会议实行会议材料存档制度,存档材料包括每次会议的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及相关支撑材料等,由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存档保管。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属于学校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全体成员的2/3及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五)决定学校分立、合并及自行终止。
(六)决定学校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办学地址(含住所)、业务范围、开办资金、法定代表人的变更。
(七)选举、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增补、罢免董事。
(八)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董事会大会审议通过。第十条本章程由南宁理工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