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理工学院涉密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我院涉密文件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及区党委办公厅《中央、自治区党委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实施细则(暂行)》,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党委办公室负责学院涉密文件的接收、阅读、复制、销毁等工作;档案室负责已归档涉密文件的借阅、复制、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 涉密文件的接收,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四条 涉密文件的阅读
阅读涉密文件一律在学院档案室内进行,原则上不许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者,需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借出。绝密级文件一律不充许外借。经办人必须为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借出的涉密文件必须当日归还。
第五条 涉密文件的复印
(一)涉密文件原则上不得复印,确需复印者,需经分管保密工作的院领导审批同意,绝密级文件一律不充许复印。经办人必须为各单位、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二)复印涉密文件一律由机要人员办理,任何人不得私自或指使他人复制。
(三)复印时,不得遮盖原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标志,不得改变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
(四)复印的涉密文件应当进行登记、编号,复印件应当加盖复印单位的戳记,并视同原件管理,用后即退院长办公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留存。
第六条 涉密文件的销毁
(一)销毁涉密文件应当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二)销毁涉密文件,应确保秘密信息无法还原。使用碎纸机销毁的,应当使用符合保密要求的碎纸机。
(三)禁止将涉密文件作为废品出售。
第八条 凡违反本规定者,情节轻微的,学院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学院将给予通报批评处分;造成泄密的,学院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或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