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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理工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党政办公室 作者: 党政办公室 编辑: 浏览: 811 发布时间:2023-08-25  打印

一、 总则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加强学院内部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务接待活动,节约公务接待支出,根据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务接待,是指对上级部门领导及校外有关单位到学院视察工作、检查指导、考察调研、出席会议、学习交流等公务活动的接待。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单位。

二、 公务接待范围

院长办公室是负责学院级别公务接待的主要职能部门,学院内各单位、各部门按照对口接待的原则承担相应的接待任务。

(一)院级公务接待由院长办公室负责安排,费用在院长办公室专项接待费中列支。

院级接待范围为:

1.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和友好协作单位的主要领导。

2.以学院名义邀请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和重要客人等。

3.上级部门交办的接待任务。

(二)上级主管部门、兄弟院校、协作单位的其他业务来宾,原则上由学院对口部门负责接待安排。

1.二级学院公务接待费在各学院专项经费中列支;因学生实习、就业工作涉及到的公务接待费,在各二级学院的学生实习、就业费中列支。

2.各职能部门公务接待费在各部门专项经费列支。

三、 公务接待要求及费用标准

(一)接待准备:负责接待的单位、部门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列明来宾的职务、接待事由、接待安排(如就餐、住宿、用车)等内容。

(二)接站:院级公务接待的接站工作由院长办公室统一协调安排,其他公务接待的接站由具体邀请或接待单位负责安排。

(三)住宿:来宾住宿的地点由申请单位联系,可选择学院招待所或与学院有合作协议的酒店。

(四)用餐:

1. 公务接待用餐应在学校食堂进行,工作餐标准(不含酒水)为:省部级领导同志及随员每人不高于160元;司局级干部及随员每人不高于120元;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每人不高于90元,学校公务接待一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遇特殊情况需要提高用餐标准的,必须经学院相关领导批准且在《公务接待审批单》中注明。

2.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接待对象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其人数的三分之一。

3.各单位各部门邀请的客人和接待对口单位的来宾,由邀请(接待)单位或部门安排,所需经费在各单位各部门业务招待费开支。

4.用餐地点:

1)学院食堂:来访人员需在食堂用餐时,可到院长办公室申请公务饭卡。

2)食堂包厢

3)市区酒店

(五)礼品:在接待工作中,需要向来宾赠送礼品的,可通过OA填写《公务接待审批表》,完成相关审批程序并领取礼品。

(六)用车:

1.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兄弟院校领导和学院邀请的客人来校考察、访问、调研或交流,按学院公务接待用车安排接送。

2.校外一般工作人员来学院调研、交流,学院原则上不安排车辆接送。确需安排车辆接送时,在不影响学院车辆正常使用的前提下,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向后勤保卫处申请,经院领导批准后,可提供服务。

(七)宣传报道:对于重要的访问交流活动,要充分利用学院各种媒体做好宣传报道。

四、 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批与报销

公务接待应坚持有利公务、对等对口、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等原则。在接待中遵循“谁邀请、谁接待、谁负责、谁支出”的原则。

(一)各单位应严格遵守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公务接待费在部门专项业务招待费中开支。

(二)凡属院级范围的接待业务,必须提前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凡事前没有申报的,原则上不予报销。

各单位、各部门自行开展的公务接待活动事前需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报单位负责人审批,所需经费在各单位部门的业务招待费中支出。如果经办人为单位负责人,审批人则为上一级负责人。

(三)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或部门应及时将单据及《公务接待审批单》一并送交财务处办理报销审批手续。

五、 公务接待的纪律

(一)建立接待审批制度,严格控制接待经费开支。

(二)严格控制学院部门内部及各部门之间的宴请。

(三)超出公务接待审批计划的费用和应由个人支付的宴请费用不予报销。

(四)以学院名义接待或承办重大活动,由学院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请示院领导后召开协调会统筹安排,相关部门应配合做好相应的接待工作。

(五)严格执行接待标准,不得超标准接待,杜绝大吃大喝歪风和奢侈浪费行为。

 

六、 附则

(一)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公务接待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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