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2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为切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办理2023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汇算清缴时间: 2024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二、汇算渠道:汇算清缴时请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办理汇算。
三、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情形
(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
(二)2023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3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
四、未尽事宜请详见公告
https://fgk.chinatax.gov.cn/zcfgk/c100012/c5221099/content.html
五、咨询电话: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学院财务处:8998010
南宁理工学院财务处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