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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励志奖学金章程》

来源:学生工作部 作者: 编辑: 浏览: 3,762 发布时间:2013-05-19  打印

(一)总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激励他们克服困难、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结合学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奖励范围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奖励名额及金额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四)申请奖励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维护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积极进取,获得当年北航优秀奖学金或者上一学年主修课平均成绩排名在全年级前30%以内;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审办法

1、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六)评审程序

1、每学年秋季学期开学后,学根据教育部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按照各系注册的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比例,将评定名额分配到系。

2、各系将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告知全体学生,学生根据评审条件提出申请并填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上交给系奖学金评审小组审核。

3、系奖学金评审小组按照评选通知要求,严格审核学生申报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在进行民主评议和班级推荐的基础上,从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综合素质、家庭经济情况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核。确定初审名单后,在本系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初审材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各系提交的初审材料汇总整理核定后,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学将评审结果上报教育部审核。

(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与管理

1、教育部批复后,向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颁发奖励证书。

2、中央主管部门的资金到位后,学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到学生个人帐户。

3、学生如在申请中弄虚作假或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后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资格,收回已发奖学金,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4、学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财教[2007]9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本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八)附  则

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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