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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来源:学工处 作者: 编辑: 浏览: 2,588 发布时间:2016-04-14  打印

南宁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毕业生思想政治教育,树立先进典型,引导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综合考评学生在校表现,促进学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奋发向上,促进我校学风、校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选范围及比例

(一)范围:在校注册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生

(二)比例: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原则上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10%,校级优秀毕业生应从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中推选,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应届毕业生总人数的5%。

第三条  评选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每学年综合排名在本专业的前30%,按照学校规定能正常获得本科毕业证和学位证书,在校期间无补考无挂科,有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科学研究能力。

(四)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具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的体魄,有良好的文明习惯,达到国家体育锻炼合格标准,早操、上课、早听早读、晚自习等出勤率达到90%以上。

(五)正确对待毕业生就业,能处理好国家需要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六)符合上述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评选时可优先考虑:

1.在离校前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就业协议者,或响应祖国号召,到最基层、最需要的地方去就业者;

2.已考取公务员或研究生者;

3.在校期间获二次以上(含二次)校级奖学金者或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学金获得者;

4.在校期间二次以上(含二次)被学校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者;

5.在校期间获市级及以上各类个人表彰者;

6.在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文体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奖励者;

7.在省级以上报刊发表过学术论文者;

8.有其他特殊贡献,表现突出,得到学校或社会认可者;

第四条  评选程序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的同学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学生填写《优秀大学毕业生申请表》(见附表一)。

(二)班级评议:由各班级团支部按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组织全体学生进行民主评议,确定候选人选,并将结果上报到各二级学院。

(三)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对候选人进行初步评审,审核结果在二级学院公告栏和二级学院网站上公示三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确定人员名单汇总表(见附表二)及其《优秀大学毕业生申请表》上报学校学工处。

(四)学校审核: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二级学院申报情况进行审核。

(五)结果公示:学校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三天。

(六)公布结果: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将最终评选结果公布三天。

第五条  评选要求

(一)充分重视,提高认识。优秀毕业生评选是激励大学生刻苦学习、全面成长、成才奉献的一项重要工作,各二级学院不仅要认真评选、发现树立典型,而且要号召在校大学生们学习这些优秀毕业生的事迹,形成学习典型、争做典型的良好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各二级学院的评选、推荐工作要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进行,成立各二级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领导小组。评选时,须向全体学生公布评选办法、评选名额、评选结果。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要自下而上进行,符合程序,坚持标准,注意导向。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如果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坚决予以查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

第六条  奖励及其他

(一)学校将对优秀毕业生进行表彰,授予“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并将《优秀大学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二)被评为“优秀毕业生”的学生如在毕业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或出现不及格课程,将取消“优秀毕业生”称号及相关奖励。

第七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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