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理工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南宁理工学院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创造文明、安全、整洁、和谐的住宿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高尚的道德品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全日制学生住宿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学习、生活、休息、交往的重要场所,是学校育人的重要阵地。学生公寓管理是校园秩序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是学生公寓管理的宗旨;从严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是提高学生公寓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有利保障;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行为管理,是学生公寓管理的主要责任。
第四条 入住我校学生公寓的学生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制定的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公寓(公寓)的文明建设、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南宁理工学院后勤保卫处设学生公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寓管理中心),负责学校学生的住宿安排、公寓调整及学生住宿纠纷的调解等。
第六条 公寓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简称宿管委)。宿管委是学生参与公寓管理,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目标的学生组织,在公寓中心指导下贯彻落实学校有关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工作。主要职责是:协助公寓管理人员进行日常卫生检查、纪律检查;协助做好学生公寓寝室评分,文明公寓,文明公寓楼的建设评比;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公寓文化活动,维护学生在公寓内的正常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做好公寓中心与广大学生之间上传下达工作,完成学校和公寓中心布置的有关学生公寓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入住
(一)凡属学校计划内招收的学生,由公寓管理中心按照二级学院、年级、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统一安排。
(二)所有入住学生公寓的学生必须按规定缴纳住宿费,自觉服从学校住宿管理,同时享有相应的住宿条件和生活服务。
第八条 学生公寓由后勤保卫处公寓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其他个人不得私自调整。
(一)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和缴费收据到学生公寓值班室登记办理住宿手续。
(二)学生必须在指定的房间、床位居住,不得擅自调换或转借、转租,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本公寓空床位。
(三)学生住宿后一般不进行调整,个别因特殊原因要求调整的,应在每年6月份(新生在10月份)由本人提出住宿调整申请,由辅导员通过办公OA系统提交申请流程,经领导审批后,公寓管理中心按照二级学院、年级、班级相对集中住宿的原则,考虑床源情况进行批复,批复后一周内打印流程审批表交至公寓楼值班员处备案后再进行调整,严禁任何私自调整的行为。
第九条 学校严禁学生自行在校外租房居住。
第十条 退宿
(一)毕业生退宿
1.为不影响学生公寓调整和下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必须在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搬出原公寓。确因特殊情况需要推迟离校的,必须经所在二级学院和学工处批准,由公寓管理中心集中安排,但必须在暑假前搬出。
2.毕业生在办理完其它各部门离校手续后,到所在公寓楼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由公寓楼管理员到本公寓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公寓钥匙并进行登记。
3.公寓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给予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公寓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公寓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并通知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4.毕业生办理完退宿手续后,仍对宿舍物品进行破坏,视情节严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将处分材料直接存入个人档案。
(二)特殊情况退宿
1.学生因出国学习、休学、转学、退学、参军、保留学籍或开除学籍等原因需要退宿时,须持《学生离校手续单》,到公寓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退还家具及公寓钥匙,搬离公寓。
2.学生退宿时,离校时间在当学年秋季开学后1周以内的,退还本学年已缴全部住宿费;离校时间在当学年秋季开学1周以后的,根据实际住宿时间,按月计算清退剩余住宿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住宿时间,每学年按10个月计算。
3.因保留学籍、休学离校的学生一律不保留床位,私人物品由学生本人或代办人员在离校前清理完毕,不得占用床位,复学时重新安排住宿。
第十一条 对因学生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调整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安排人员入住。学生应积极配合、支持宿管工作,融洽舍友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阻挠公寓中心安排的人员入住。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实行按时作息制度。
(一)学生公寓开关灯时间为:周日至周四,每天早上6:20开灯,晚上23:00熄灯;周五、周六,每天早上6:20开灯,晚上23:30熄灯,法定节假日熄灯时间为23:30,法定节假日的最后一天恢复正常熄灯。
(二)学生公寓每天早上6:00开门,晚上23:00关门。
第十三条 住宿学生晚上必须按时回公寓休息,如本公寓同学未按时归宿,寝室长要及时通知辅导员、班主任。
(一)严禁晚归(规定熄灯时间后回到公寓),因特殊情况迟归者,需向公寓值班员出示有效证件,晚归学生必须在值班室打卡登记。登记晚归原因后,方准入内,不允许翻墙爬门进入公寓。
(二)原则上夜间不得外出,因生病等特殊原因需外出者,要向公寓值班室申明,经辅导员确认后,并凭证件做好登记,方可外出。
(三)严禁擅自不归。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本校师生员工进入学生公寓,应主动出示有效身份识别证件(如工作证、学生证、身份牌等),经公寓值班员同意并交押证件后,方可进入。
严禁无工作关系、无亲友关系人员进入学生公寓,严禁男、女生相互串楼。如确有急事,须经公寓值班员允许,并出示有效证件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且必须在限定时间内离开。
每天12:30至14:00,21:00至次日8:00,除执行公务的干部、教师外,任何人不准私自进入和滞留在异性公寓。
第十五条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1:30,下午14:30—17:00,晚上19:30—21:30,周日晚上19:30—21:30为学习时间,学生不得以任何借口在公寓内进行与学习不相干的事情;每天中午13:00—14:00,晚上熄灯之后为休息时间,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一切活动,如有此等情况,公寓值班员应当及时制止,记下宿舍号,并上报学工处,由相应辅导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公寓内经商、贩卖、推销以及开设对外维修业务。公寓区内严禁串联、非法传销、打麻将、赌博和观看暴力、淫秽、色情录像等行为。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在宿舍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十七条 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学生自行车、电动车等要在指定的地点整齐有序停放,学生公寓楼内外不准乱停、乱摆、乱放车辆等,严禁堵塞消防通道。
第十八条 学生搬进或搬出电脑、行李等物品时,要主动出示自己的学生证或身份牌,并在值班室登记后,方可进出。
第十九条 学生在公寓内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守《南宁理工学院学生寝室自备计算机管理规定》。
第五章 水电、家具、公用设施的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水电实行定额量化管理,学生每人每月(不含寒暑假)用水指标为5吨(含公用水),每间公寓每月用电指标为20度(含公用电),学生超指标用水用电,应当缴纳水电费。
第二十一条 电费先充值后使用,水费每月结算。张榜公布,有异议者可在三天内向所住公寓值班室查询。入住人员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下月第一周)以公寓为单位将超额水费交到公寓值班室。逾期不交者,公寓管理中心有权对该公寓停止供水,待交清后再恢复供水。
第二十二条 学生如外出实习10天以上(晚上回校住宿的除外),可按比例摊减电费,结余部分累计下月使用。实习前必须将盖有二级学院公章的书面材料报送公寓管理中心,否则不予摊减。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爱护公寓内的桌椅、床架、床板、电扇、饮水机、电灯、书架、物品柜、电话机、门窗、水电表、消防器材等学校统一配备物品和设施,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
(一)公寓设施损坏或无法使用可在值班室登记报修,正常损坏由宿管部门安排维修和更换。
(二)因使用不当造成公寓财物损坏和其他损失的,要照价赔偿。当责任不明确时,属个人使用的,由领用人赔偿;属公寓公共使用的,由公寓成员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三)故意损坏公寓物品者,除照价赔偿外,学校和二级学院可按《南宁理工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统一配备的公寓物品,不允许私自调换,不准带走其他物品。个别同学需要调整的,只能带走个人领用的物品。
第二十五条 学生要树立勤俭节约意识,做到“人走灯灭,人走水停”,杜绝浪费现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发现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可疑人员,应及时阻止并报告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树立防盗和自我保护意识。
(一)妥善保管个人学习生活用品及贵重物品,公寓内不要存放大额现金、有价证券,存折(单)应加密码,笔记本电脑、手机等易携带的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
(二)公寓钥匙要妥善保管,不准外借他人,不准私自更换门锁,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撬门破锁。未带钥匙无法进入公寓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值班室登记,由值班人员开门。
(三)最后离开公寓的学生应当关好门窗、断水断电、反锁室门,平时公寓休息时也要做好必要的安全防范。
(四)严禁在阳台护栏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攀爬围墙、阳台、门窗;严禁站、坐在阳台外墙、窗台上及从阳台翻入相邻寝室等危险行为。违者如发生事故的,责任完全自负。
(五)不得在寝室内留宿外来人员,因留宿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须承担连带赔偿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增强消防意识和安全用电意识。
(一)离开公寓时要断开电源插座上的用电器(充电器)。
(二)严禁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或网线、乱装电灯、乱安插座和在配电设施或线路上乱挂物品,超负荷用电(过载用电)。
(三)严禁在公寓内使用违规电热器具(电炉、电热杯、电熨斗、电热棒、电饭煲、电磁炉、电热毯、蓄电池式应急灯和伪劣电源插板等)。
(四)严禁在公寓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煤油炉、燃汽炉、酒精炉、蜡烛,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等)。
(五)严禁在公寓区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威胁人身财产安全物品或淫秽、反动物品。
(六)严禁擅自挪用消防器材。
(七)严禁恶意拨打“110”、“119”、“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和校内应急电话。
第二十九条 违章电器一经发现予以没收,给予当事人批评教育和违纪处分;无人承认或集体使用的,公寓成员一并处理。
第三十条 发现灾害事故时,应及时采取报警、撤离现场、救护伤员等有效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点。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寓值班室和学校后勤保卫处,并协助处理。
第七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公寓卫生状况关系到学生的身心健康,反映学生的精神面貌,保持良好的公寓卫生和个人卫生是每位住宿学生应尽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 学生个人卫生的基本要求是:保持正常、合理的生活规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经常洗澡、理发,及时换洗衣服,按时换洗床单、枕巾、被套,早晚洗漱。
第三十三条 学生公寓卫生标准是:每天打扫,保持公寓内整齐、干净、无垃圾、无杂物;公寓内物品摆放位置合理、整齐、有序。积极参与公共区域的卫生扫除和保洁,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四条 注意维护公寓环境卫生。
(一)严禁向窗外、楼道泼水,严禁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严禁随地吐痰,生活垃圾应按照规定时间倒入垃圾桶内。
(二)严禁将剩饭、剩菜倒入楼道内或水池、便池内。
(三)严禁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并不得带宠物到学生公寓区内。若不听劝阻的,可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由后勤部门负责清理。宠物咬伤他人的,由饲养或带宠物的学生承担相应的费用。
第三十五条 注意搞好个人卫生、保持室内清洁。室内卫生由本公寓学生轮流打扫,每天打扫后将垃圾倒入一楼楼道指定垃圾桶内。学校应对学生公寓卫生、安全的情况进行检查评分公布,并作为评选文明公寓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组织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对学生公寓卫生、安全检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形式进行,每周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下午14:30—17:00,晚上21:30-22:30为内务卫生、安全检查时间,检查标准如下:
(一)地面干净(包括台底、床底)无垃圾、无痰迹、无烟头;
(二)床上用品叠放整齐,床下物品摆放整齐,无杂物;
(三)书桌表面干净、整洁,物品及凳子摆放有序;
(四)卫生间整洁,无垢渍,无异味;
(五)墙面、墙角、床角、窗角、门角、天棚、灯具无灰网,墙壁、大件家具上无涂写刻画、乱钉钉子等现象;
(六)无私接、乱拉电话线、电线、网线现象,蚊帐杆(绳)上不挂东西;
(七)门后有寝室文明公约、值日表、值日职责,门前无垃圾,门面无污垢;
(八)公寓的装饰物、张贴物符合大学生的身份,具有美观、文明、格调高雅的效果。
(九)宿舍有无吵架斗殴、吸烟、酗酒、偷窃、赌博、经营、饲养宠物、违章使用电器、丢失损坏公物等违规违纪现象。
公寓卫生、安全检查低于60分的寝室为不达标公寓,若在检查中发现异性、宠物、私拉电线、违规电器,该寝室均为不达标公寓。不达标原因记到本宿舍值日人员和负责人名下。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奖励
(一)学生公寓实行评分制度,采取 “每周检评,每学年总评”的办法。每周由学生宿舍自我管理委员会对各学生寝室进行卫生、安全检查,并公布各寝室得分,每一学年评选“文明公寓”,每一学年度由各二级学院按学校3%的比例推选“文明公寓”报送公寓管理中心,公寓中心依据安全、公寓文化、卫生、纪律、公物维护、学习等指标等进行考核,对成绩优秀的公寓,报送学校进行全校表彰,并颁发奖状及奖励。
第三十八条 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者,每次均进行“违规违纪登记”,每周由公寓管理中心将学生违规违纪情况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学工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批评教育。违规违纪登记达三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受处分后屡犯的加重处分。
(二)有违反公寓管理规定的行为,但因公寓成员相互袒护而不能查清责任时,公寓全体成员均被视为责任人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一个学期内公寓卫生、安全检查三次以上(含三次)不达标的个人,不得参与当学年的各类评奖评优;一学年内五次以上(含五次)不达标的公寓评定为不合格公寓,其公寓成员不得参与当学年的各类评奖评优;学年内有不合格公寓的班级,不得参与先进班集体、“五四”红旗团支部等先进集体评比;不合格公寓比例达到本二级学院或本楼栋学生公寓数10%的单位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后勤保卫处和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