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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刊资料污损遗失等的处理规定

作者: nnlgxy   发表时间:2018-09-18 09:31:09   访问量:80   打印

书刊资料污损遗失等的处理规定

一、遗失书刊资料的处理

图书遗失,要求以与原书相同的新书赔偿。如不能购回与原书相同的图书时,则按以下规定金额赔偿:

1、2000年以后出版发行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1990-1999年出版发行的图书,按原价5倍赔偿;1990年以前出版发行的图书,按原书价的10倍赔偿。

2、无法补充的珍贵中外文图书资料,按原价的11-15倍赔偿。

3、遗失多卷、多册(含丛书)图书的其中某一部分,分两种情况确定原书价:a.如遗失部分有标价的,则以该部分的标价为原书价;b.遗失部分无单独标价的,则以全套书价为原书价。赔偿金额参照上述12项的相应倍率规定计算。

4、遗失某一期报刊杂志,按年度合订本总价赔偿;遗失、污损合订本的,按年度合订本总价的3-5倍加装订费赔偿。

5、如遗失无明码标价的书刊,由本馆根据版本、页数等酌定基本价后再以此价的3-5倍赔偿。

二、损坏和盗窃书刊资料的处理

1、污损图书资料的,视污损程度,按每页0.1-1元赔偿。

2、故意拆散、撕毁、弄坏、弄脏图书按损坏情况赔偿;严重影响内容完整的,应赔偿与原书相同的书,不能赔偿与原书相同的书时,按遗失图书处理条款执行,原书留图书馆。

3、撕毁或污损书中机读条码并造成条码无法使用者,按每条1元罚款;有意涂改或更换机读条码者,按每册10元罚款,并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4、故意更换或撕毁书名页,按盗窃图书资料处理。

5、盗窃图书资料的,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处以50-1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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