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管理条例
为加强实验室低值品、易耗品的管理,保证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 单价在200元以下(但并不仅限于此区间,可视具体情况处理),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设备或耐用品。
第二条 实验室购置或领用低值品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避免造成积压和浪费。采购低值易耗品须先由各实验室实验员填写物资申购计划(填写设备购买申请表),经图文信息中心主任签字和主管副院长审批后统一采购。
第三条 领用或借用低值易耗品要有登记,并做好使用记录。
第四条 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或丢失低值品的,按相关赔偿处理规定处以相应的赔偿处罚。凡丢失低值易耗品需写明丢失原因。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丢失、损坏需按照情况和比例进行赔偿:
(1)因管理不善导致低值易耗品丢失或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损坏需进行全额赔偿。
(2)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坏,且能主动如实报告损坏情况,态度较好的可考虑按耗材购置年限进行折价赔偿:1—5年内按30%—70%赔偿;5—10年内按10%—30%赔偿;10年以上按10%赔偿。
第六条 待报废的低值品应填写“报废申请表”,按学校设备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报废手续。任何待报废品或报废品在未经领导授权的情况下均不得擅自拆卸和处理。
第七条 经常对实验室员进行勤俭节约,爱护公物的教育,反对铺张浪费及恶意损坏,自觉管好各项物品,对成绩显著的人员,进行表扬与奖励;对不负责任或违反制度的失职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八条 本条例由图文信息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