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事项的说明
校属各单位、各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2017)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中要求: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业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并以“*类别*”显示。
请各位老师认真核对2018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发票,名称前必须带有“*类别*”,如无请要求对方重新开具。后附样板。